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管理 >> 管理制度

荆门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2-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经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进入我校学习的在校生。本规定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权利的一种资格,是取得毕业证书的前提,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终于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的日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是新生因病或参军入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入学。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资格保留至其退伍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入学。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按教学计划要求确定,不可随意改动。考试、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毕业论文及毕业实践成绩亦按百分制记分。

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理论课考试、考查课程的总成绩评定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占40%;实训课的总成绩评定实操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理论实践课程总成绩评定理论占24%,实践占36%,平时成绩占40%。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评成绩中,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不超过15%,不及格率(59分以下)不超过15%。

第九条  必修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由教务处安排的课程补考,毕业前还有课程不合格的,可参加教务处第六学期组织的毕业前补考,若仍不合格,按结业处理。结业学生离校前可报名参加结业补考,结业补考与下一年级的毕业前补考同时进行,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学生被推荐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等重大活动,与所修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时,可以申请课程缓考。经缓考不及格的,可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学年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可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未经批准的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一学期3门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者,给予退学警告处理;前5个学期累计10门(次)及以上课程需补考者,应予以退学(清退)处理,取消毕业补考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平均应取得20~26学分,每学年应取得40~52学分,三年制学生毕业规定总学分为120~150学分。各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不得低于5%。

学生提前学完本专业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由本人申请,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一学年补考结束后所获得的总学分达到学年应修学分的1/3但达不到1/2者应当留级。留级的学生跟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生进行学习并交纳学费和其他费用。留级的学生应重新学习所有相关课程并参加考核,但对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本人可申请予以保留、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设置规定详见《荆门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六年。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对休学创业或因病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结业后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但必须在离校前提出申请,并缴交相关的教育成本费。结业补考成绩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补考后仍有课程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结业处理。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申  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籍管理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学校纪检审计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3号

电话:0724-6075203

Copyright © 荆门职业学院

鄂ICP备16017464号-1 荆门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举报电话: 0724-6075257,举报邮箱: jmvcjcs@163.com

技术支持:荆门鑫网